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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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工人受伤 发包单位也要担责 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3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狮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 发包单位也要担责

日前,一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张某在工作时受伤。那么,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建设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



  日前,我市一家建设公司承包了一处市政工程,并将其中人行道浇灌工程的劳务工作转包给包工头李某,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李某为依约完成工程,雇佣了张某等十余位农民工,并租用了一台浇灌泵车,操作人员为王某。张某配合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因王某违规在高压线下进行操作,泵车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致使抱着泵车管施工的张某被电流击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申请工伤赔偿,而建设公司认为,伤者张某与其无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张某是包工头李某所雇佣的农民工,是李某发放工资,并由李某进行管理,因此,张某是李某的人,不是公司的人,与公司无劳动关系。除此,建设公司已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将这块工程分包了出去,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违规操作,建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伤者送医救治,已尽到义务。所以,建设公司认为应由李某或泵车操作人员王某承担赔偿。


  建设公司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劳动者受伤是第三人操作失误造成的,那么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昨天,笔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


  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劳动法规作为公法,对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主要视其是否具备构成工伤的要素。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是私法规范的内容,与公法属于两个不同范畴。;


  据了解,一般的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而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建设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建设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


  笔者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建筑公司都有转包工程,而转包后雇工在工作中有受伤情况,却不知道用工单位也要承担工伤。


  此外,人社部门也表示,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司法层面确定了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还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承担工伤保险后可以行使追偿权。追偿权的确定,明晰了用工单位、承包人和受伤职工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使劳动者得到及时诊疗和补偿,也有利于明确建设公司和承包人双方的,规避基金流失风险,便于用工单位维权。







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1999年4月15日,新春县入民医院与活水县建筑公司签订了兴建一幢急诊楼和宿舍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将宿舍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了达城乡工程队,院方施工现场的代表发现后并未加阻止。工程完工后,院方与浠水县建筑公司一起对急诊楼和宿舍楼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宿舍楼质量低劣,多处墙皮脱落,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院方要求建筑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称该宿舍楼是由达城乡工程队施工的,当初转包时院方并未制止,应视为同意,让医院去找工程队。而这个乡工程队是几个农民临时拼揍起来的,一无资金,二元技术人员,更没有施工资格证书,没有承包工程的资格,且已解散。医院没有办法,只好到法院起诉了建筑公司。




  转包合同无效,也是七种典型合同之一。


  转包一般分两种情形:


  1、转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按约定结算,可以没收管理费和利润。


  2、转承包人有相应资质,合同虽然无效,但不存在非法经营问题,按照约定结算,不扣除或者没收任何费用。


  本案是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结算的前提是质量合格。要结算,先把质量整改到合格。否则,不具备结算条件。


  法院判决:通过质量鉴定,判决扣除维修费。施工队没有资质,没收施工队已经取得的利润,没收建筑公司已经收取的转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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