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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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特殊路基监理细则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1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狮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使用的语言、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和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等等。


  1、合同用词的定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理所当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使用的语言


  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人义务


  ①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人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f、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g、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h、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i、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j、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k、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②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特殊路基监理细则

一、 承包人进场后按照设计图纸所示位置及要求对松散填土路段进行强夯处理。二、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在施工现场选一个面积不小于20×20M、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试验区。三、在试验区内进行详细的原位测试,取原状土测定有关数据。四、选取合适的一组或多组强夯试验参数进行试夯,试夯完成后及时推平封压,以最后两击夯沉量小于5CM做为停夯标准。五、检验强夯效果。可在最后一遍夯击完成7天以后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并与强夯前的测试数据对比分析,按设计要求对强夯加固效果进行判定。六、当强夯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补夯或调整参数再进行试验。七、通过强夯前后的试验结果对比,确定正式施工采用的技术参数。八、鉴于南方多雨的实际情况,大面积的强夯施工应多上机械,多开工作面,尽量缩短工期,强夯完成后及时推平封压。九、软土地基处治监理的重点承包人进场后要严格对照图纸、地质勘探资料,对现场桩号、位置处治范围进行核对,如发现施工现场与设计图纸、地勘资料不符,应立即按程序上报审批,以确认处治工程范围和方案。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选配齐备,配套的处治施工机械,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选用良好的原材料。按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试验成桩,并做好现场数据采集,完善试验记录。汇总试验资料和记录,进行分析、计算,确认达到设计要求,经审批后再全面推广施工。袋装砂井施工必须保证直径达到0.07m,按1.5m间距梅花形布置,保证达到设计长度。袋装砂井经全面检测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路堤的加载,加载时必须选用良好的材料,并严格按照0.10m/天的加载速率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切实加强施工观测。它是控制路堤稳定的有效方法,是验证设计的重要手段,同时沉降观测也是计量支付的依据和推算路面铺筑时间的基础资料。路基预压期间必须按照要求不间断地认真做好施工沉降和侧向位移观测,并完善各项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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