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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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原因工程停工,可以先追讨工程垫资吗?承包方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一定要起诉吗?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7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发商的原因工程停工,可以先追讨工程垫资吗?

在垫资工程中,时常出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以致垫资承包人既没有及时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又没能收回工程垫资。这种情况下,垫资承包人首先考虑往往已经不是怎样拿到工程款实现盈利了,而是思索着能不能先把垫资给要回来,那样至少不用倒赔一大笔钱。


垫资承包人可以要求先偿还工程垫资


根据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我国工程垫资已经合法化,建筑工程承包人可以选择垫资,也可以不选择垫资,完全可以和发包人协商工程垫资事宜。倘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及工程垫资的,承包人可以先要求发包人偿还工程垫资,只是根据双方有无约定,会有细微的不同:


1、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方所垫资金无特别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那作为施工方的承包人是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协助追偿,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先行追讨垫资部分资金。只是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上看,垫资等同于工程欠款,承包人追讨工程垫资就是在追讨工程欠款,但没有约定利息时,不可以追讨相应的利息。


2、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方所垫资金进行了特别约定,如作一般借贷欠款处理,那工程垫资欠款与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关系,承包人可以选择先追讨垫资,全凭自身意愿决定。


因此在建筑工程中的,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工程垫资的,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先追偿工程垫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要是不清楚究竟该怎样追偿欠款才最有利,制定怎样的追款策略最妥当的,可先向办案经验丰富的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后,再做决定也不迟。



承包方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一定要起诉吗?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能支付工程款时,将建筑工程变卖、拍卖来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但是,怎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却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事情。那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一定要起诉吗


在实践中,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注意以下三大事宜:


1、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不一定要起诉。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不一定要到法院起诉的,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


但如果发包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等情况,承包人使用通过变卖来主张工程款时,容易惹官非,保险妥当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受偿,既能避免麻烦又能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


2、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


按照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要是对实际竣工之日有争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消灭,之后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


3、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由于发包人延迟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高院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计的问题,不仅仅是否需要起诉那么简单,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重要。要是被拖欠大笔工程款或情况复杂的,建议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保障能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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