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1396514741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烂尾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发包人能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付款吗?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5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烂尾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

“烂尾楼”大家都听过,通常是指停工停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楼房”,往往都是因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建设资金或陷入债务纠纷而定导致的。烂尾楼是建筑工程承包人最不想见到的情形,因为建设工程“烂尾”就意味着工程款非常难收回,甚至收不回,要想尽快尽早收回工程款的,就只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行驶优先受偿权是期限的,如不懂得计算期限,就可能错过时间,以致优先权消灭。


优先受偿权计算


根据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重要的就是确定“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1、关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如双方确定后无争议的,即可从该日起起计算优先权期限。


若双方有争议的,根据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是非常好确定的,但有时对承包人而言有时是不利,甚至是不合理的。例如发包人断断续续地违约而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停建建,当承包人最后全面停工引发纠纷时,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可能早已超过六个月。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承包人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计算优先权期限时,选择最合适的日期作为起算点,计算至6个月。要是计算存在困难的,尤其是对实际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期限计算存疑时,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计算,慎重处理优先权期限问题,且必要时可直接让律师到法院起诉追偿。



发包人能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付款吗?

当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都会及时要求发包人验收并付款的,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发包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的各种原因,会迟迟不组织验收或干脆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这时,最着急的肯定是承包人,必然想知道发包人能不能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款


按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照约定或无约定但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发包人验收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验收的,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说白了,就是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就应该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验收,合不合格另说,除非建筑工程质量有问题,或出现地震、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


至于验收合格与否,该怎样结算工程款、该怎样处理,又是另外的事情了。


总之,一句话承包人要求竣工验收的,发包人就要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不得拖延或拒绝验收,然后借此拒绝付款。


同时,发包人也不能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实上,发包人以未验收为由拒付款的,往往意味着其不想按时付款或存在其他目的,在承包人履催不付后,就要及时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了。因为越早起诉,证据就越易收集的,且不会因时间长出现丢失的情况。要是涉案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议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往往更利与保障自身利益。



联系电话:13965147418

全国服务热线

139651474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