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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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既担违约责任又要付利息吗?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吗?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3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拖欠工程款,既担违约责任又要付利息吗?

在实践中,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当建筑工程正常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拖欠工程款的,就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然而,拖欠工程款必然会产生欠款利息,那发包人是不是也要支付欠款利息呢


在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只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即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欠款利息,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首先,违约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自愿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必须予以尊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拖欠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既可以遵从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尚没有形成较统一看法,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如果建筑工程合同又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有法院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有法院认为欠款利息实际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因而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就不能计算欠款利息了。


所以,当因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时,承包人能否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其支付欠款利息,就要看法院和辩护律师的功力了。


这种情况下,要是涉及的欠款利息非常大的,甚至不管其大小,在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欠款时,都可以一道向法院提出的。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吗?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优先追讨工程款的权利。但是,当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呢


工程合同无效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实践中,当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往往意味着其已经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等不利情况。


这时,除了承包人要追工程款外,发包人的债主为了追回欠款,肯定也会要求其还款的,那么必然就会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


因而,承包人能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成了能否有回款的关键。


只是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尚无全国统一规定,在理论界及各城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


诸如广东、江苏省高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行驶优先受偿权;杭州市中院、安徽高院则认为,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结合自身实际及地域而定,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咨询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即使此时承包人能够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也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条件的: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来行驶优先权。通常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受偿。


4、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最终经验收合格,才可以要求付工程款,才鞥行驶优先受偿权。


倘若在生活中,遭遇这种事情的,建议先和发包人协商付款事宜,协商不成的,及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制定合适的处理方案,妥善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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