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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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税费抵扣 设外派劳务公司 需要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7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狮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程劳务分包税费抵扣

  在工程劳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而不能进行工程项目,可能就会分包给别人。其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的变更,需要我们仔细的处理。那么,工程劳务分包税费抵扣具体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工程劳务分包税费抵扣

  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什么是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最后期限。


  通常来说,一般的企业都是按月申报的,就是说每月都需要报税,即使是公司没有收入,也要零申报,定期完成纳税义务。


  那么这个定期就是国家规定的一个纳税时间,比如按月申报的,一般报税截止时间是次月的15日,当然如果15号这天正好是周末等法定假期,是可以往后顺延的。


  举个例子,比如16年12月份刚过去,财务部一般要在1月15日前完成12月份的记账,然后报税。


  因为元旦放了一天假,且15号是周日,所以往后顺延了一天,申报期限截止日变成了16日。


  如果16日零点前,还不完成纳税申报,那么就属于没有按期申报,有税金的企业就会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产生咯。


  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可以,需要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财税〔2016〕47号明确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抵扣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金额的处理。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劳务分包税费抵扣具体是怎么样的这个法律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设外派劳务公司 需要哪些条件

  请问我国关于对成立一个经营对外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条件是哪些有注册资本等要求吗是否必须经当地的劳动部门批准读者:张芬  


  张芬读者:劳动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第五条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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