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1396514741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1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建筑工程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工程。如房屋建设、桥梁建设等,建筑工程一般是通过承包的方式进行施工的,承包就离不开签订承包合同,而承包的方式也很多,但还是有一些网友想知道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为此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第一种是总承包,即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


  第二种是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


  第三种是独立承包,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第四种是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第五种是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二、工程承包的含义


  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三、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任务总体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的场合。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总承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相互间发生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须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于总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的相关资料,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多种,包括总承包、联合承包、独立承包等。另外,在总承包方式中,总承包方还可以按照规定将子项目进行分包。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和律师咨询。







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那么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办法规定,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等情形的,属于违法发包。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情形的,被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三、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联系电话:13965147418

全国服务热线

139651474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