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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朱友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1、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前提条件
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或风险。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应按照什麽程序进行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
3、除合同文本外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哪些种
投标文件;
会议纪要;
往来信件;
指令或通知;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工程照片;
气象资料;
各种验收报告;
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特点:
所谓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是指业主将全部设计或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设计单位或一个施工单位作为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再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的优点:
1、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由于业主只与一个设计总包单位或一个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工程合同数量比平行承发包模式要少很多,有利于业主的合同管理,也使业主协调工作量减少,可发挥监理与总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投资控制。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并且监理单位也易于控制。
3、有利于质量控制。在质量方面,既有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总包单位的监督,还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对质量控制有利。
4、有利于工期控制。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的缺点:
1、建设周期较长。不仅不能将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搭接,而且施工招标需要的时间也较长。
2、总包报价可能较高。竞争相对不甚激烈;另一方面,总包单位都要在分包报价的基础上加收管理费向业主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