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朱友生

1396514741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哪些主要职责 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3月24日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gjzgcls.com/

 朱友生,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哪些主要职责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问题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本条是关于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问题的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联系电话:13965147418

全国服务热线

139651474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